樓板開口易墜落 安全防護不可少(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6.28)
1000601敦化北路賜○實業有限公司工地職災案
【樓板開口易墜落 安全防護不可少】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6月1日上午8時45分許,點工林○○(女性、30歲)於敦化北路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地1樓外側進行地磚擺放作業,當其進行至預留逃生口處時,因該開口僅以木製護蓋臨時蓋住(邊長1公尺,未以有效方法防止掀出,表面未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且下方未設置安全網。),此時林○○與另一名勞工2人一前一後將該護蓋搬移時,林○○向前跨步,即自該開口處墜落至地下1樓樓板上(墜落高度為5.6公尺),造成頭部受傷,經通知工務所緊急送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急救,所幸無生命危險,目前仍住院觀察中。
災害預防對策:
- 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合格之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設置之護蓋應具有安全之強度,並以有效方法防止滑溜、掉落、掀出或移動;若為臨時性開口使用,表面應漆以黃色並書以警告訊息。
-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 雇主應依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確實巡視、連繫與調整改善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
- 原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暨應採措施。
(撰稿人 詹志民 1000603)
在1樓外西南側預留逃生口之開口處(以木板製護蓋,邊長1公尺,未固定,下方未設置安全網)。 | 研判勞工搬移護蓋時向前跨步,即自該開口處墜落至地下1樓樓板上(墜落高度為5.6公尺),造成頭部受傷。 | 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勞工有遭受墜落之虞者,應設置合格之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1000623建國北路二段路邊停車費開單作業職災案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6月23日於本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06號前停車格,發生一件勞工遭車輛撞擊死亡之重大職業災害。事發當日下午,罹災者於該址從事停車費開單作業時,遭車號T51○○9駕駛開車衝撞,經送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後,當日下午14時11分宣告死亡。
災害預防對策:
雇主使勞工於有車輛出入或往來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有導致勞工遭受交通事故之虞者,除應明顯設置警戒標示外,並應置備反光背心等防護衣,使勞工確實使用。
(撰稿人 王政憲 1000624)
事發前罹災者站在肇事車輛前方位置之示意圖。事發後罹災者遭肇事車輛撞擊擠壓致前方車輛尾部受損之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