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攪拌機作業 應設緊急制動裝置(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6.22)
災害發生經過:
100年6月17日上午8時30分許,冠○工程有限公司勞工吳○晴(罹災者)使用攪拌機進行泥作作業時,因手戴塑膠手套不慎被轉動的攪拌機纏繞,導致罹災者之左手中指及無名指骨折,經緊急通報消防局119由救護車送往馬偕紀念醫院急救,並已於100年6月19日出院回家療養。
災害預防對策:
- 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
-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撰稿人 王暄豐 1000620)
罹災者使用攪拌機,從事泥作作業。 | 手戴塑膠手套不慎被轉動攪拌機纏繞,導致手指骨折。 | 災害現場遺留血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