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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作業前,應實施作業前檢點並進行試吊測試(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6.10)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作業前,應實施作業前檢點並進行試吊測試】

        100年5月20日13時30分許,○○起重工程行所屬伸臂伸縮式輪型起重機(吊升荷重8公噸,日本Tadano公司製造)於本市萬華區漢中街從事某賓館外牆廣告招牌電路巡修工程,起重機操作手於現場將搭乘設備組裝於起重機鼻輪(Short Jib)後,再將伸臂逐節伸出準備作業,因操作手未實施作業前檢點,未發現起重機鼻輪固定插銷有一側未插入,致使起重機伸臂伸出時,鼻輪承受載重後連同搭乘設備向單側急速迴轉。位於搭乘設備內勞工林○○反應不及,左耳及左後腦(安全帽無法覆蓋區域)衝撞起重機伸臂導致撕裂傷,臀部及腰部衝撞搭乘設備護欄,經送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急救,當日17時許出院返家休養。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搭乘設備(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專業機構(依技師法登記及執業之機械或結構技師)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
  2. 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3. 作業前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構安全之損傷。
  4. 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5. 起重機載人作業應事前擬訂作業方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使作業勞工遵行。
  6. 作業人員應實施作業前檢點及自動檢查等措施,隨時注意作業安全,相關表單紀錄應妥存備查。
  7. 搭乘設備內勞工應佩戴安全帶(索)及安全帽,安全帶(索)請直接鉤掛於起重機伸臂或鼻輪上,勿穿過搭乘設備護欄,亦避免直接鉤掛於搭乘設備上,以作為第二道確保安全。
  8. 於道路旁從事相關作業時,應於適當處所設置交通引導人員。

            (相關規定可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10月12日訂定之「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注意事項」)

(撰稿人 黃安心)

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應由執業之機械或結構機師就構造設計、強度計算及施工圖說實施簽認,以保安全。 作業前應實施檢點,確認機具所有插銷皆固定。 鼻輪一側固定插銷未插上。

 


 

【1000606 至善路自營作業者范○○及彭○○災害案簡訊】

  自營作業者范○○(罹災者)、彭○○(罹災者)及范○○於100年6月06日8時45分在至善路二段321號從事高壓電維修作業,當時罹災者范○○與彭○○正在更換LPS之基座,范○○則在旁鎖螺絲,突然范○○看到罹災者忽然倒下,隨即將兩人抬到外面草堆上,並由工地撥打119將罹災者送至新光醫院救治,罹災者彭○○雙手手臂感電受傷,罹災者范○○手指頭感電受傷,目前住院觀察中,恢復情況良好。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1. 對實際工作之勞工,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2. 雇主對於從事電氣工作之勞工,應使其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撰稿人 王信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