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發布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3條之1修正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總說明
雇主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受有損害,除應依法負擔一定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於民事責任部分,僅能由勞工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其中,又以違反設置必要安全設備及採取預防職業災害之措施規定,致發生職業災害對勞工權益影響最大,考量勞工可能欠缺資力及相關知能,為確保其權利之實現,爰規定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給予扶助。
又此等扶助申請案件數量非少,中央主管機關難有足夠人力自任實施,考量扶助之給付行政屬性,爰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之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期能藉由其訴訟案件方面之專業法律知能,達成更有效率保障勞工權利之目的。
條文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