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近開口作業應使用安全帶或設置防護以防墜落危害(北市勞動檢查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5.19)
【鄰近開口作業應使用安全帶或設置防護以防墜落危害】
100年5月2日下午約3時許,蔡○壽(即國○工程行)所僱勞工凌○○在工地8樓從事柱筋組立作業,因施工架與樓板間開口設置之安全網未正確張掛,且凌員未佩掛安全帶,致凌員自8樓墜落至2樓樓板近施工架處,罹災者被抬至工地旁之公園,經通報119,送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救治,現仍在住院觀察中。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雇主應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撰稿人 陳立新)
施工架與樓板開口安全網未正確張掛、定期維護。 | 安全網正確張掛方式。 |
【吊運作業藏危機,隨身鉤掛安全帶,確保安全不墜落】
本市於前日(5月10日)上午約11時50分,位於大同區寧夏路某建築工地發生一件勞工墜落死亡職業災害,該名罹災者以電梯直井內捲揚機從事機具吊運作業,當機具由13樓吊運至10樓,罹災者站在10樓電梯直井門口接吊放之機具時,因未使用安全帶,而自10樓電梯口開口墜落至地下2樓機坑內,墜落高度約45.9公尺,經送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救治,不治死亡。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 雇主對於在高度2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 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撰稿人 陳立新)
地上10樓電梯間從事吊運獨輪車之狀況。 | 罹災勞工墜落至地下2樓機坑內。 | 於電梯直井從事吊運作業,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個人防護具。 |
【高處作業危害多,安全防護不可少】
100年5月11日下午,本市社中街某民宅裝修工程發生一件死亡災害,一名工人於5樓樓梯間從事窗簾安裝作業時,不慎墜落,直至次日被發現已死亡,倒臥於4樓樓梯轉角平台上。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表示,為避免同樣災害再次發生,已就發生災害場所通知事業單位部分停工,並請相關事業單位及人員接受調查以釐清案情。
勞動檢查處指出,裝修工程常進行臨時性之高處作業,人員有墜落之虞時,作業人員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用合格之工作臺以利作業人員安全施工,以避免職業災害。
勞動檢查處呼籲,事業單位要全員防災並確實做好防墜措施,且勞動檢查處自即日起將全面採取勤查愼罰政策,如事業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情事,將嚴格實施停工及罰鍰處分。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移送地檢署參辦。
5樓樓梯間作業現場(研判當時作業情形)。 | 4樓樓梯轉角平台處(罹災者被發現情形)。 | 作業人員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
【勞工高處作業未使用安全帶,當場墜落死亡!】
100年5月14日下午3時40分許,本市士林區士東路某民宅裝修工程於進行鋁窗安裝時,發生一件勞工墜落死亡職業災害,罹災勞工何○○於4樓陽台從事花架拆除作業時,因未使用安全帶及安全帽,且現場開口未有安全防墜措施,致該名勞工自4樓陽台墜落至1樓地面(墜落高度約12公尺),經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醫院急救,不治死亡。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表示,已派員實施檢查及予以停工,並對相關事業單位及人員進行調查,以釐清案情。
勞動檢查處指出,勞工於高處作業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事項:
- 有墜落之虞時,雇主應設置安全網,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於人員進場前確實檢點管制。
- 應依勞工工作性質,施以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每日作業前、中、後,應實施作業檢點。
- 原事業單位應落實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及有關安全衛生相關規定應採取之措施,以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實施指揮、協調、工作之連繫及調整、工作場所巡視及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等。
勞動檢查處呼籲事業單位要全員防災並確實做好防墜措施,且勞動檢查處自即日起將全面採取勤查重罰政策,如事業單位有重大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情事,將嚴格實施停工及罰鍰處分。如發生重大職業災害者,將移送地檢署參辦。
勞工自4樓陽台墜落 | 墜落高度約12公尺 | 高處作業應設置安全母所,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