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訓練之測驗自100.7.1改採技術士技能檢定,其認定是以結訓日期為準
依據勞委會99年8月6日勞安1字第0990146910號公告,「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及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其測驗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式,將自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生效。是以,參加上述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在100年7月1日(含)以後結訓者,訓練單位即應發給學員訓練期滿證明,不得再發給結業證書,而領有訓練期滿證明者,必須再經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合格,方取得是項操作人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