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梯作業危險高,安全防護不可少(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4.27)
○○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於信義區永吉路○○號新設立營業據點,而將新設置之廣告招牌工程,交由自營作業者楊○○(受傷者)、鄭○○及劉○○等3人共同承攬,於4月22日下午15時31分許,災害發生現場由劉○○於地面上施作新招牌準備作業,而鄭○○架設拉梯(一字梯)後並於下方協助扶持拉梯,另由楊○○爬上拉梯至舊有招牌處(現場架設高度約2.8公尺),並使用安全帶鉤掛於一樓鐵架上,俟將舊招牌固定螺栓拆解後,楊○○即解開安全帶掛鉤欲自拉梯上方返回地面,卻於中途不慎腳滑而墜落地面,同時因左腳挫擊地面而扭傷,經通報消防局送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救治(並於當日4月22日下午18時15分出院返家)。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撰稿人 李連福)
現場使用拉梯(未搭設施工架或工作台)。 | 現場於拉梯攀爬或作業時,應全程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