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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乙炔熔接作業前,應確實實施檢點(北市勞動檢查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4.25)

【乙炔熔接作業前,應確實實施檢點】

        100年4月4日下午14時31分許,弘○工程有限公司勞工黃○○在工地B區地下3層以乙炔從事擋土支撐鐵板切除作業,黃員作業時發現氧氣量變小,即回到構台上檢查氧氣鋼瓶開關,並將氧氣鋼瓶開關再打開,此時氧氣鋼瓶之調節器調節蓋突然爆裂產生火花,造成黃員臉部灼傷,現場人員隨即通報119將黃員送國泰醫療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治療,於4月7日出院返家休養。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1. 雇主對於使勞工從事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2. 雇主對於擋土支撐組配、拆除作業,應指定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1)、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 (2)、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3)、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4)、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5)、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
  3. 雇主應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撰稿人 蔡榮聰)

 

爆裂後之氧氣調節器。 工地現場對於乙炔熔接、熔斷作業相關設備實施檢點,並汰換具明顯損傷、變形、腐蝕等之設備。

 


 

【陽台高處作業易墜落 安全防護不可少】

        100年4月19日下午15點10分許,罹災勞工謝○○坐在2樓陽台木合梯上(合梯高度2公尺、無安全梯面、未設固定繫材)從事玻璃安裝工作,其面向落地窗進行玻璃矽利康填縫作業時,疑似因重心不穩而自合梯上(陽台寬度約1公尺,護欄高度1公尺)墜落至1樓室外露台上(2樓陽台至1樓露台之高度約為4.15公尺),經送三軍總醫院急救於當日18時45分不治死亡。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表示,本災害發生肇因於事業單位未做好開口安全防護設施,未提供合格之安全帽使勞工正確戴用,且提供之合梯未具安全梯面、固定繫材及堅固構造等,即使勞工進行裝修作業,導致發生罹災者墜落死亡災害。勞檢處提醒,為預防類似案件再發生,可採取以下防災作為:

  1. 雇主對於高度2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台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2. 護欄前方2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堆放之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90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
  3.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
  4.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具有堅固之構造、兩梯腳間有繫材扣牢、有安全之梯面規定。
  5. 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應確實巡視、連繫與調整改善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
  6. 原事業單位應於事前告知承攬人工作場所之墜落危害暨應採措施。
  7. 雇主應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撰稿人 詹志民)

 

罹災勞工坐在2樓陽台木合梯上從事玻璃安裝工作。 研判勞工面向落地窗進行玻璃矽利康填縫作業時,因重心不穩而自合梯上墜落至1樓室外露台。 於護欄前方加設垂直式安全網,以防止勞工作業時自護欄上方開口處墜落。

 


【於移動式施工架上作業時,腳輪應固定之】

        莊○○承攬屋主賴○○位於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號2樓之消防灑水工程,100年4月12日下午4時20分左右,莊○○所僱勞工潘○○於腳輪未固定之移動式施工架上從事舊有消防管拆除作業時,因舊有消防管吊扣鬆脫,潘○○遭脫落之消防管擊中,從移動式施工架上墜落,經送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醫治,當日即返家休養。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雇主對於裝有腳輪之移動式施工架,勞工作業時,其腳部應以有效方法固定之;勞工於其上作業時,不得移動施工架。
(撰稿人 黃國展)

腳輪未固定之移動式施工架。 脫落之消防管。 舊有消防管吊扣鬆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