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作業未設安全防護,人員踏穿屋面後墜落受傷(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100.04.18)
100年4月15日李○爾(即元○工程行)之實際經營負責人吳○○先生(以下稱罹災者)自行前往松山區復興北路某巷弄內從事騎樓修繕作業。當罹災者爬上騎樓上方之採光罩,準備從事周邊不銹鋼水槽清理作業時,因未於屋面上設置適當之工作臺,致罹災者於行走時踏穿屋面而墜落至下方之車道斜坡道上(墜落高度約3.5公尺),經屋主緊急呼叫救護車送往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救治,目前仍住院治療中。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 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因屋頂斜度、屋面性質或天候等,致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採取適當安全措施。
-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芧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撰稿人 陳兆年)
災害現場糟踏穿之屋面。 | 作業人員墜落後,掉落在下方之車道斜坡道上,墜落高度約3.5公尺。 | 雇主對勞工於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芧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30公分以上之踏板或裝設安全護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