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勞委會為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之監督管理,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今(100)年參考歷年實際運作結果及實務需要,重新檢討評鑑作業流程,分為初評、複評及現場評鑑等程序,另為加重訓練單位之設立主體(總機構)的管理監督責任,規定評鑑機構實施複評及現場評鑑時,應一併通知訓練單位之設立主體,指派主管人員出席。同時,對各受評訓練單位評鑑結果,將按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及丁等五種等級評定,其中經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將公告於相關網站二年,提供各界派訓或參訓參考。至於經評鑑為丙等或丁等者,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除移送當地主管機關處罰外,亦將列為加強查核之對象,並要求提出改善計畫書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則定期停止該項職類之訓練業務,期藉此能有效提升教育訓練品質及成效。
檔案下載:發布令、作業要點修正規定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