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發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之1及第6條
勞委會公告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之一、第六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之1、第6條規定,第一類事業應於總機構或各該地區事業單位依規模設置專責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並自本(98)年1月9日起陸續施行,惟鑑於上開規定事涉企業內部組織之調整,考量因應經濟環境不佳等因素,現階段施行恐將造成事業單位相當程度之衝擊,為使事業單位有緩衝時間配合修正,且在不影響現行勞工安全衛生工作之推動與運作下,爰修正本辦法第2條之1、第6條延長緩衝期限各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