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對於健康管理為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之通報方式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前於本(100)年1月21日以勞安3字第099014680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該規則第14條第3項規定對於事業單位勞工健康管理第三級以上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通報,有關該通報方式業經本(100)年3月3日以勞安3字第1000145179號文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有關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公告文」。
有關通報表件內容,請逕自下載附件「通報表件電子檔」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首頁/服務專區/表單下載,搜尋「事業單位勞工健康管理第三級管理以上之勞工所實施健康追蹤檢查之分級結果及採行措施資料表」並下載使用。
(檔案須下載後方可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