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提醒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應確實依規定,設置專責一級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2條之1及第6條規定,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者及第一類事業之總機構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惟為使業界有緩衝時間因應,同條文並依事業之規模訂有適用之期程。其中有關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200人至299人者及第一類事業之總機構勞工人數在1,000人至2,999人者,自本(100)年1月9日起已適用上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之設置規定。
勞委會提醒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或總機構,如達前述規模,應設置專責一級管理單位,強化安全衛生管理功能。另事業單位或其總機構所設管理單位如欲免除「專責」之限制,得依同辦法第6條之1及「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認可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