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職業疾病鑑定程序之設計,力求專業客觀並保障勞工權益
罹災勞工家屬提出職業病認(鑑)定期間所受之煎熬,勞委會表示感同身受,但職業病之認定應先確認某一疾病之存在,再認定該疾病與職業之因果關係。職業病認定的證據,需考量暴露的證據、時序性、一致性(醫學及流行病學文獻之考量)及合理地排除其他致病因。勞委會表示,職業病鑑定委員會受理案件來自勞雇雙方對地方政府之認定有異議或地方政府無能力認定,以及勞保局審查有疑義或該會訴願會或勞保監理會之要求移送者,故每件個案均極具爭議與難度。
勞委會表示,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職業疾病鑑定作業程序處理要點」,受理之鑑定案以6個月完成為原則,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案件,於去年9月15日受理,亦於時限內完成(日本職業病平均約1年之調查、審查)。依現行鑑定程序,係將相關事證資料送請鑑定委員作第1次書面審查,由委員意見相同者四分之三以上做成決定;如委員要求補充調查暴露證據,而未有共識,須依委員意見補充調查後,方進行第2次書面審查,由委員意見相同者三分之二以上決定之;未能做成決定者,再召開會議討論後表決,以委員相同意見二分之一以上決定之。由於職業病認定所需之相關職業暴露證據,勞工不易取得,在暴露證據不足之情況下,如僅以一次多數決定,雖然能加快鑑定流程,但可能因事證不足而犧牲職災勞工應有的權益,因此,透過鑑定委員會多數之專業審查意見,逐步補齊相關事證,於事證充分下做成決定較具公信力,並保障勞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