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勞檢2字第0970151366號
主 旨:
公告勞委會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依 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
勞委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如以下附表。
附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九十八年度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表
代行檢查機構名稱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檢查種類 檢查項目 責任轄區 中華鍋爐協會 起重機具
升降機具定期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臺北市、臺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花蓮縣、連江縣 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竣工檢查
定期檢查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 中華壓力容器協會 起重機具
升降機具定期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苗栗縣、臺中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 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竣工檢查
定期檢查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 起重機具
升降機具定期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既有危險性機械檢查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臺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鍋爐
第一種壓力容器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高壓氣體容器熔接檢查
構造檢查
重新檢查
變更檢查
竣工檢查
定期檢查
既有危險性設備檢查
註:覆土式儲槽(ECT)及液化天然氣(LNG)、液化石油氣(LPG)之平底低溫儲槽等構造特殊之危險性設備之熔接檢查、構造檢查及竣工檢查,依勞委會95年11月1日勞檢2字第0950117634號公告,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