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部分條文 鑑於我國產業結構改變,產業型態轉為高科技及服務業為主,工作場所除傳統之職業危害外,勞工尚面臨績效壓力、工時過長、輪班、心理壓力等健康危害,為因應過勞、肌肉骨骼等新興職業病之增加,健全醫護人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制度,提昇我國勞工健康照護率,俾落實職業病預防、健康檢查、健康分級管理、配工、選工及健康促進之勞工健康保護工作,爰修正「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並自100年1月21日發布施行。 詳細修正條文請參閱附件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