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專校院安全衛生科系所畢業者,其勞工安全衛生人員資格取得疑義之說明
依據新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7條之規定,已對於大專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者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員)之資格條件酌作修正,為避免造成誤解,勞委會特別澄清說明如下:
一、自101年7月1日起,工業安全(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者,得參加勞工安全(衛生)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之資格。
二、自103年7月1日起,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者,得參加勞工安全衛生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擔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資格。
三、依該辦法第88條之規定,於該辦法修正前已取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資格者,仍具擔任管理人員資格。因此,在101年或103年7月1日之前已取得上述管理人員資格者,並不受影響。
四、在上述生效日期之前,已修畢一定學分之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者(以畢業證書為憑),日後仍可依規定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格認定。
此外,有關部分民眾反映,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者如與經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者同樣具技術士技能檢定報檢資格,似未盡公允一節,勞委會將持續檢討相關制度,以有效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功能,滿足實務界之需求。
相關文件下載:「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部份修正條文」
相關訊息: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促進事業單位提升安衛管理績效(2010.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