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促進事業單位提升安衛管理績效
為鼓勵事業單位持續運作自主性安全衛生管理體制,有效提升管理績效,勞委會近日再修正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對於推動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優良並經認可之事業單位,其依規定所設置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單位主管得免除應為「專責」及「專職」之限制,促進勞安組織運作更加具彈性靈活。
勞委會表示,該勞安管理辦法主要係規範事業單位如何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員,並有效落實安全衛生管理,以保障作業勞工安全與健康,自民國64年5月施行迄今已逾30年,期間歷經多次修正,97年首度參考國際職業安全衛生發展趨勢,針對大型高風險事業單位規定建置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推行二年來已獲產業界積極參與,有效控制職業災害風險。為擴大事業單位參與動能,爰對於已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且管理績效優良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所設一級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單位主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得在一定期限內免除「專責」及「專職」之限制,回歸事業單位自主運作安全衛生管理,並解決管理實務所遇到之困難。
至於其他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提升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專業素質,及其資格取得之公平性,明定國內外大專以上校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系所畢業者,仍應通過管理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測驗,方得取得擔任該等人員之資格,同時給予適當緩衝時間調整因應,以逐步取代現行逕以學分認定資格之方式。
二、配合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關局限空間之規定,增列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實施檢點,以保障勞工工作安全與健康。
三、為符合實務上之安全考量,對於鍋爐、高低壓電器設備等項目之自動檢查,雇主應指定具專業知能或操作資格之適當人員辦理之,方屬妥適。
勞委會強調,勞工安全衛生是否能落實執行,必須仰賴事業單位管理階層、勞工朋友、學校教育與政府機關等不同社會資源之共同努力,每一環節均不容忽視,也呼籲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法令規定,落實安全衛生風險管理,才能保障勞工生命與健康,進而提升企業經營績效及競爭力。
相關文件下載:「公告內容」、「部份修正條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