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機台應固定,以確保安全(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99.12.06)
<<搬運機台應固定,以確保安全>>
99年11月15日下午2時許,罹災者勞工李○○及貨車司機張某自洲子街取回機台(機台附有輪子,便於移動),當機台推上貨車之升降平臺未加固定,李○○站立地面徒手支撐機台,張某站立升降平台右側操控升降器及輔助支撐機具,升降平台前後端呈高低差,當升降平臺升至約8公分,機台突然向李員倒下,李○○未及時抽離雙手,雙手8指(除2支大拇指)遭機台壓至地面,即送醫急救。
防災對策及建議事項:
- 雇主應依規定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雇主應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核備。
-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 操作升降平台應事前搬運物品是否有滑動之虞,並事先予以固定。
(撰稿人 黃秀鳳)
司機於發生事故時所站位置(右手拿著控制器,左手協助支撐機台) |
模擬李○○事故時所站位置(徒手支撐機台) |
罹災勞工受傷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