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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開口應設置防護以避免墜落(北市勞檢處勞動安全即時電子報99.11.12)

<<開口應設置防護以避免墜落>>

99年11月1日上午9時23分許,承攬人雇主家屬劉○○(非本工程勞工)進入某一邊坡緊急水土保持處理工程邊坡上方,因邊坡開口未設防護,劉○○於開口旁向下張望時不慎墜落山谷,經通報消防局119,送往榮民總醫院治療,目前已返家休養。

防災預防對策:

對於2公尺以上之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撰稿人 賀長青)

 

罹災者自邊坡墜落至山谷。

 

邊坡開口未設置防護

 

開口須設防護

<<有墜落危險之電梯井,應設警告標示,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99年11月8日晚上19時45分許,民○有限公司勞工連○○於中山北路工地4樓從事貼地磚作業,因4樓電梯井開口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安全網及警告標示,並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導致勞工連○○不慎墜落1樓電梯工作台上(墜落高度約14.4公尺),造成頭部及左大腿等多處撕裂傷及骨折,經現場人員緊急送往馬階醫院臺北院區急救,目前住院治療中。

防災預防對策:

  1. 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高度應在九十公分以上,並應包括上欄杆、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
  2. 雇主設置之安全網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3.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4. 雇主應依其事業規模、特性,訂定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5. 雇主使勞工從事營造作業時,應使該勞工就其作業有關事項實施檢點。
  6.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7.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撰稿人 王暄豐)

4樓電井梯處

1樓電梯井處

設安全防墜設備及警告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