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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公告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2條第2款之危害物質,自100年1月7日起適用,100年12月31日前,其新舊標示及通識措施得併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勞安3字第0990146707號 

 

主  旨: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二款之危害物質及其適用日期。

依  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十三條。

公告事項:指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二款符合國家標準一五○三○化學品分類及標示系列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之化學物質一千零八十九種如附件(含其混合物),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七日起適用。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