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託中華鍋爐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勞檢2字第0990151441號
主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一年十二月卅一日期間,委託中華鍋爐協會、中華壓力容器協會、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三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八條及勞動檢查法第十七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
公告事項:本會委託之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及責任轄區詳如附表。
主 任 委 員 王如玄 公假
政務副主任委員 潘世偉 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