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扎傷事故指定通報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日施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勞安3字第0990146383號
勞安3字第0990146383號
主 旨:公告「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扎傷事故,指定應通報之事業單位、期限、方式及格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依 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 指定應通報之事業單位:行政院衛生署醫院評鑑等級為醫學中心及全國公立醫院。
二、 通報期限:每月十日前通報前一個月遭針具或尖銳物品扎傷事故之資料。
三、 通報方式:以本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建置之中文版EPINet(Exposure Prevention Information Network)通報系統為通報之方式,可選擇使用單機版或線上通報之方式(二擇一),通報網址:http://114.32.208.58/EPINET/hospmag/hosplogon.asp。
四、 通報格式:可選擇使用原始版或簡易版。(格式如附)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