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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對於監察院糾正未明文規範加油站員工安全防護措施等之回應說明

監察院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未明文規定加油站員工安全防護措施及未檢討加油站員工定期接受健康檢查之年限,且最近11年皆未執行加油站作業環境測定,顯有失當乙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 有關質疑相關法規未明文規定加油站員工安全防護措施方面:查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等法規,對於工作場所中有害之氣體、蒸汽等危害之虞者,皆訂有相關之防護措施,如佩戴安全面罩、防護衣等相關規範。因加油站為開放空間,根據本會安全衛生研究所於88年針對加油站員工有機溶劑之調查結果,其勞工暴露有害物之濃度均未超過法定容許濃度,故除進入油槽內清除作業,或有大量洩漏外,不需佩戴防護具作業,且國際上亦未見加油站之勞工佩戴呼吸防護具工作。至於是否需於現行法規中再明文規範『加油站』員工之安全防護措施,本會將另行研議。

二、 未檢討加油站員工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方面:經查國際文獻,目前僅日本及我國有於法規規定雇主應對勞工實施一般健康檢查,現行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範未滿40歲者,每五年實施健康檢查之頻率係參考全民健康保險成人預防健康檢查之規定,至於是否重新檢討健康檢查期程,本會將與有關機關及專家研議。

三、 未執行加油站作業環境測定方面:汽油屬第三種有機溶劑,於國際上均未規定需實施作業環境測定,而本會安全衛生研究所為瞭解加油站員工暴露情形,除於88年時曾針對加油站員工做過有機溶劑暴露之調查,將賡續針對環保署新增公布35家高污染風險加油站,於六個月內實施勞工作業環境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