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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總機構及其地區事業單位如何申報職業災害統計資料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按月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勞委會近年來辦理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績效審查及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評選時,常發現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申報不確實或未有通報資料等情形(即地區事業單位併入總機構或總機構併入某地區事業單位),造成審查或評選作業之困擾,為據實呈現各行業及各事業單位職業災害統計之原貌,勞委會已於日前研商取得共識,有關事業單位設有總機構者,其職業災害統計網路填報系統之填報規定如下:

1.事業設有總機構者,總機構與其地區事業單位應分開填寫職業災害統計表,需注意事業單位名稱應與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登記證一致,不可簡稱或縮寫。
2.各地區事業單位得自行填報職業災害資料,亦可由總機構彙總並代為填報,如採上網填報方式,則登入系統帳號為勞工保險證字號,惟如由總機構代填報者,其各地區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資料仍應逐筆個別登錄,不得合併為單一數據。

(詳細填報流程請參考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