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訂定「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自64年9月5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四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施行日期為82年7月21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聘請有關單位代表及學者專家,組織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研議有關加強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並提出建議,為有效提升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會之運作彈性,強化勞工安全衛生各項專業諮詢之功能,策進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爰於99年9月17日以勞安1字第0990146306號令廢止原「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同時另以勞安1字第0990146250號令發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公告廢止令及設置要點發布令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