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荷重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訓練實習場地應經評鑑合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年12月11日 勞安1字第0970146290號
公告「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
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年12月11日 勞安1字第0970146290號
公告「辦理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之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
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