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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預告修正「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草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勞安3字第0990145750號 

主  旨:預告修正「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二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三、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la.gov.tw)/業務主題/勞工安全衛生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處。
(二)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76。
(四)  傳真:02-8590-2779。
(五)  電子信箱:diannhui@mail.cla.gov.tw
主任委員 王如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