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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一款附表一之危險物

核釋「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二條第一款附表一之危險物如下,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一、爆炸性物質中之(一)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酸酯類、(二)其他具有爆炸性質之硝基化合物及(三)其他有機過氧化物,係指表一之物質。

二、著火性物質中之(一)有易被外來火源所引燃迅速燃燒之易燃固體、(二)其他金屬粉末等有自行生熱或自行燃燒之自燃物質及(三)他之物質,具有與水接觸能放出易燃氣體之禁水性物質,係指表二之物質。

三、氧化性物質中之(一)其他之氯酸鹽類、(二)其他之過氯酸鹽類、(三)其他之無機過氧化物、(四)其他之硝酸鹽類及(六)其他之固體次氯酸鹽類,係指表三之物質。

四、易燃液體中之(一)其他之閃火點未滿攝氏零下三十度之物質、(二)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下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零度之物質、(三)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零度以上未滿攝氏三十度之物質及(四)其他之閃火點在攝氏三十度以上未滿攝氏六十五度之物質,係指表四之物質。

五、可燃性氣體中之(四)其他於一大氣壓下、攝氏十五度時,具有可燃性之氣體,係指表五之物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