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鍋爐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訓練實習場地、機具及設備應經評鑑合格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勞安1字第0990145751號
勞安1字第0990145751號
主旨:公告辦理鍋爐操作人員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職類者,其使用之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合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十條第三項。
主任委員 王如玄
相關公告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