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增列)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之認可訓練機構
一、依據「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會已於去(98)年7月1日發布「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醫事人員訓練機構認可及管理作業要點」,以建立醫師及護理人員訓練機構之管理機制,確保訓練品質,保障受訓人員權益,以提升訓練成效。
二、依該要點第3點規定,全國性職業醫學專業團體、全國性職業衛生護理專業團體及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新制醫院評鑑為優等且為教學醫院評鑑合格之醫療機構得得向本會申請認可。
三、經認可之機構得辦理醫師職業醫學及職業衛生護理訓練,目前經認可之機構如附加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