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勞安3字第0990145440號 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全國職業傷病診治網絡醫院及職業疾病通報者實施要點」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