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核釋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者之勞基法職災補償解釋令 勞委會99年2月9日核釋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依同條規定所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係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即雇主僅得以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基礎計算抵充之。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因非屬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不得主張抵充,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解釋令之公告請參閱附件。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