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勞安1 字第0990145263 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主旨:本會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中華民國職業衛生學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單位評鑑」。
依據:
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一、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3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規定。
相關公告文件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