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發布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甚大,工業製程日趨複雜,為保障勞工健康,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職場危害因子容許標準建議值審議工作小組」先前已針對國內外廣泛應用於工業及引起相關職業性疾病之有害物,參考國外容許濃度標準值及國內現況重新檢討,並提出建議值。為求慎重起見,勞委會另已於97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該容許濃度修正之衝擊評估工作計畫,並依計畫結果,擬訂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之具體修正項目及容許濃度標準。相關修正重點及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 分享到 Facebook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