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訂於99年1月修正發布「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旨在保護暴露於有害物作業之勞工健康,避免因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等引起之危害。本標準自63年8月7日發布施行以來,先後於70年至92年期間進行4次修正。
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甚大,工業製程日趨複雜,為保障勞工健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外廣泛應用於工業及引起相關職業性疾病之有害物,參考國外容許濃度標準值及國內現況重新檢討,於97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該容許濃度修正之衝擊評估工作計畫,並依計畫結果,擬訂具體之修正項目及容許濃度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降低六價鉻、鉛、石綿纖維及苯之容許濃度值,以保護勞工健康。
二、增列一氧化二氮、甲基第三丁基醚、二鄰氯苯胺甲烷(3,3’-二氯-4,4’二胺基苯化甲烷)及鉻酸鉛共4種有害物容許濃度。
該標準業於98年11月30日經勞委會委員會審查通過,預定於99年1月1日發布施行,其修正重點摘錄如附。
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甚大,工業製程日趨複雜,為保障勞工健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國內外廣泛應用於工業及引起相關職業性疾病之有害物,參考國外容許濃度標準值及國內現況重新檢討,於97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該容許濃度修正之衝擊評估工作計畫,並依計畫結果,擬訂具體之修正項目及容許濃度標準。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降低六價鉻、鉛、石綿纖維及苯之容許濃度值,以保護勞工健康。
二、增列一氧化二氮、甲基第三丁基醚、二鄰氯苯胺甲烷(3,3’-二氯-4,4’二胺基苯化甲烷)及鉻酸鉛共4種有害物容許濃度。
該標準業於98年11月30日經勞委會委員會審查通過,預定於99年1月1日發布施行,其修正重點摘錄如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