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公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術科實習規範」
勞委會為提升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術科實習品質,已在98年11月30日公告,有關訓練單位辦理「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自99年1月1日起,其術科實習及期末測驗部分應依「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術科實習規範」辦理,其中包括伸臂可伸縮(油壓式)、伸臂不伸縮(機械式)二類實習規範(詳如附件),各訓練單位可依其經評鑑合格的訓練場地及實習機具類型規劃辦理實習課程。
截至目前,勞委會已陸續公告的教育訓練實習規範,除上述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外,尚包括「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截至目前,勞委會已陸續公告的教育訓練實習規範,除上述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外,尚包括「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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