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修正「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部分條文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於63年發布施行,實施迄今已逾30年,歷經7次修正,相關條文規範雖大致完備,惟鑑於近年來國際上面對多種生物病原體危害之威脅,如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口蹄疫病毒及H1N1新型流感等新興疾病,且自1990年後生物科技產業之蓬勃發展,其涉及醫藥研發及試驗等領域之安全健康問題。另依據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之調查發現,從事醫療服務之醫護等專業人員,遭受針扎或手術刀等尖銳物刺傷之比率更高達百分之八十七,如這些針具或手術刀具沾染有具傳染性之生物病原體時,針扎後亦可能造成勞工感染相關傳染疾病,有關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必須加以重視。
生物病原體之危害預防與控制,目前國際間已發展許多相關的規範與準則,並進行指導與推廣工作。生物病原體危害之高風險群主要以醫護人員、實驗室技術員及清潔人員為主,世界衛生組織(WHO)於「職業衛生全球行動十年計畫(Workers’ Health: Global plan of action, 2008-2017)」推動基本職業健康服務(Basic Occupational Health Services,BOHS)之行動目標中亦提出各國應關切醫療保健服務業之安全衛生問題,行動目標內容為國家應藉由立法及執行保護勞工之健康政策,採取降低不同族群勞工健康風險差異之措施,及應特別關注高風險之行業,對於醫療保健服務業勞工應採取特別計畫,如採取預防B型肝炎危害行動等。檢討現行有關生物病原體危害之安全管理制度規範尚有不足,經蒐集與分析多方資料,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對該等從業人員皆訂有相關規範,以保障該從業人員之安全健康,爰擬具本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相關修正內容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