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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安全健康週專區

勞委會預告修正「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第二條附表一、附表二草案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訂定,旨在保護暴露於有害物作業之勞工健康,避免因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等引起之危害。本標準自63年8月7日發布施行以來,先後於70年4月17日第1次修正,74年4月15日第2次修正、84年6月30日第3次修正及於92年12月31日第4次修正。
    近年來國內產業結構改變甚大,工業製程日趨複雜,為保障勞工健康,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職場危害因子容許標準建議值審議工作小組」針對國內外廣泛應用於工業及引起相關職業性疾病之有害物,參考國外容許濃度標準值及國內現況重新檢討,並提出建議值。為求慎重起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已於去(97)年委託學術機構進行該容許濃度修正之衝擊評估工作計畫,並依計畫結果,擬訂具體之修正項目及容許濃度標準草案。相關修正草案請參閱附件。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勞委會陳述意見或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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